公司法|第 226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