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234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