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256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 受託人對於前項之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負責實行或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