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257-2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得免印製債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及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公司債,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二百六十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債券未繳回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