관세법|第 60 條|제3장: 특혜관세|법|시행 중
第 三 章/第 二 節|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제정일: 1967-08-08|공포일: 2024-01-03|최종 개정: 2022-05-11
本條是物流中心制度的法源。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稅務上: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物流中心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保證金數額與種類、貨物之管理及通關等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잘못 징수한 관세는 납세자가 환급을 신청할 수 있다.
依本條第一項,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依本條第三項,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依本條第二項,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第一項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