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268-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