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27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