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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公司法-第 276 條

📜
法律名稱
公司法
📋
條款號
第 276 條
📂
分類
商業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八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6-26 最後修訂: 2025-12-26
📋 條文摘要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

📝 內容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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