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公司法-第 287 條

📜
法律名稱
公司法
📋
條款號
第 287 條
📂
分類
商業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十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6-26 最後修訂: 2025-12-26
📋 條文摘要

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

📝 內容

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
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者,第一項之裁定失其效力。
法院為第一項之裁定時,應將裁定通知證券管理機關及相關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