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29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即公告下列事項: 一、重整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 二、重整監督人、重整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或處所。 三、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期日及場所。 四、公司債權人怠於申報權利時,其法律效果。 法院對於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已知之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仍應將前項裁定及所列各事項,以書面送達之。 法院於前項裁定送達公司時,應派書記官於公司帳簿,記明截止意旨,簽名或蓋章,並作成節略,載明帳簿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