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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299 條

公司法|第 299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內容

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 有異議之債權或股東權,由法院裁定之。 就債權或股東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由爭執之利害關係人,於前項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應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經起訴後在判決確定前,仍依前項裁定之內容及數額行使其權利。但依重整計劃受清償時,應予提存。 重整債權或股東權,在法院宣告審查終結前,未經異議者,視為確定;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28 條)
  • 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28-1 條)
  • 公司法-第 129 條(第 129 條)
  • 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30 條)
  • 公司法-第 131 條(第 1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