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12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