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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313 條

公司法|第 31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內容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28 條)
  • 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28-1 條)
  • 公司法-第 129 條(第 129 條)
  • 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30 條)
  • 公司法-第 131 條(第 1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