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18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 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 二、新設公司,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 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