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19-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