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27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