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40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對於其債務之清償,應依其債權額比例為之。但依法得行使優先受償權或別除權之債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