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5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檢查人應將左列檢查結果之事項,報告於法院: 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應負責任與否之事實。 二、有無為公司財產保全處分之必要。 三、為行使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有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