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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公司法-第 354 條

📜
法律名稱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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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54 條
📂
分類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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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十二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6-26 最後修訂: 2025-12-26
📋 條文摘要

法院據前條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記名式股份轉讓之禁止。 三、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

📝 內容

法院據前條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記名式股份轉讓之禁止。
三、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禁止。
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撤銷;但於特別清算開始起一年前已為解除,而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五、基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查定。
六、因前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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