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54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法院據前條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記名式股份轉讓之禁止。 三、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禁止。 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撤銷;但於特別清算開始起一年前已為解除,而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五、基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查定。 六、因前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