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