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