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