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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

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罰則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業會計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第 74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5 條(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