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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

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裝訂或保管會計憑證。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編製報表。 六、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

罰則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裝訂或保管會計憑證。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編製報表。 六、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業會計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第 74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5 條(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