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商業會計法-第 79 條

商業會計法|第 79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會計帳簿目錄。 三、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簽名或蓋章。 四、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簽名或蓋章。 五、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

罰則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會計帳簿目錄。 三、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簽名或蓋章。 四、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簽名或蓋章。 五、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業會計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第 74 條)
  • 商業會計法-第 75 條(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