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 16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標準檢驗局應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之申請,依約定規範檢驗者,為特約檢驗;其範圍、申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