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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第 50 條

商品檢驗法|第 50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內容

標準檢驗局因前條檢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報驗義務人、經銷者或其他關係人查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 二、派員前往前條第一項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取樣檢驗或請報驗義務人或經銷者提出與涉違規商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 三、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代表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前項調查,應於調查場所或指定之處所作成訪問紀錄,並得通知第一款之代表人陳述意見。 為第一項調查時遇有障礙,非警察機關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得個案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相關法律條文 - 商品檢驗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52 條(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