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 52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 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