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 51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依前二條規定執行檢查、調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證件。 依前二條規定受檢查、調查、檢驗或封存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