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 53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 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