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 57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商品因檢驗不合格,其後續之倉儲、搬運、消毒、銷燬或改善等處理費用,應由生產廠場或輸出入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