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19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