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39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