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4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