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43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