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44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為臨時用水申請時,主管機關派員履勘,應依照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期限辦理,並於核定後予以登記公布,發給臨時用水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