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64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