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68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被害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