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69-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