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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7 條

📜
法律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
條款號
第 7 條
📂
分類
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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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 條文摘要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

📝 內容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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