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6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為確保放射性物質運送之安全,主管機關應訂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範放射性物質之包裝、包件、交運、運送、貯存作業及核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