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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9 條

📜
法律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
條款號
第 9 條
📂
分類
原子能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 條文摘要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排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

📝 內容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排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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