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9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排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