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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內容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相關法律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7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第 8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第 9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