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34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 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