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35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