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37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