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5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