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5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