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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 73 條

公路法|第 73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罰則

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公路法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公路法-第 77-1 條(第 77-1 條)
  • 公路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公路法-第 69 條(第 69 條)
  • 公路法-第 70 條(第 70 條)
  • 公路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公路法-第 71-1 條(第 7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