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75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